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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绰号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2020年5月13日,在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尚河城C栋18楼从事装修的过程中,看见一楼电梯处有一台空压机,且多日来无人拿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便心生贪念,欲将空压机据为己有,便于5月16日凌晨1时许,将被害人文某某放置于此的价值1439元的空压机盗走。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并退还受害人,现受害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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