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贺某甲、周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贺某乙等人放在贺某甲家旁高速路边的两台搅拌机盗走。经评估,两台被盗窃的搅拌机价值1480元。另查明,贺某甲、周某某、胡某某赔偿贺某乙等人4000元,取得了贺某乙等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胡某某人民币278元,由扣押机关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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