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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栋**口**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永昌县**镇**商厦二楼,在马某某服装摊盗窃王子杰牌黑色男士T恤一件、霸王赢牌黑色男士牛仔裤一条,价值155元。

2、2020年9月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永昌县**镇**商厦三楼,在孙某甲的50号服装摊盗窃韩嘟贝牌黄色儿童帽子一个,价值20元;在孙某乙的28号服装摊盗窃女士内裤两条,价值45元;在赵某某的2号服装摊盗窃女士淡绿色夹克一件,价值200元。

3、2020年9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永昌县**镇**商厦三楼,在唐某某的7号服装摊盗窃罗曼琪牌灰色女士牛仔裤一条,价值85元;在孙某乙的28号服装摊盗窃女士内裤一条,价值35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先后盗窃作案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胡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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