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3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1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6月27日23时许,胡某甲骑单车流窜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路口,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正在实施盗取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电瓶时被被害人姚某某发现并抓获。该局出警,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扳手1把。2017年6月28日,胡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
2、2018年4月1日2时许,胡某甲与胡某乙流窜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幼儿园门口路边,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扳手盗取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B31****货车电瓶时被该局巡逻队员发现并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扳手1把,赃物电瓶1个。2018年4月2日该局对胡某甲、胡某乙处行政拘留15日。
3、2019年1月25日凌晨,胡某甲与胡某乙流窜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工业园对面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钳子、扳手盗走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湘E9C****泥头车电瓶两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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