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性别: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8********,汉族,大专文化,系**物业经理,户籍在本市杨某某铁岭路**弄**号**室。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丽波、吴克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3月1日、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市杨某某安波路557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7557232的绿源牌TDR16350Z二轮电动自行车后藏匿于本市杨某某**路**物业门口。经估价,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物业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被窃电动自行车并予以扣押,案发后,被窃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1月21日10时许,其将一辆号牌为7557232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市杨某某安波路557号门口的上街沿处。当日13时许,其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2. 照片,证实被窃电动自行车及该电动自行车挡风罩的外观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作案过程及案发后的行径轨迹。
4.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对胡某某的人身、工作场所等处搜查时,查获电动自行车钥匙、挡风罩、号牌为7557232的被窃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对上述查获物品进行扣押,后将电动自行车及挡风罩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销售凭证、上海市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绿源牌TDR16350Z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6.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7.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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