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0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五道街中和路十字路口附近,趁被害人洪某某不备,将洪某某放在其经营的**附近的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共计2400元。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经公安机电话到案,到案后,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依法扣押并返回被害人。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被动返还被害人赃物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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