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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7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7313,土家族,初中文化,系茅岩河烟草站招聘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张家界**技术有限公司聘请为基层烟农辅导员,帮助收购烟叶及辅助基层烟农生产。2018年8月,胡某某在明知烟叶系烟草部门专营专卖的情况下,帮助烟农非法收购烟叶1次,自己非法收购烟叶1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9日,胡某某为帮助龚某某(另案处理)完成交烟任务,通过骆某某(另案处理)牵线将汪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龚某某认识。龚某某从汪某某手中以8万元的价格收购约5000多公斤的烤烟。同年9月,龚某某将该收购烤烟分拣打捆后以约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张家界烟草公司茅岩河烟草收购点,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000元。

2.2018年9月1日,胡某某通过骆某某牵线在汪某某手中以7.3万元的价格收购约5500公斤烤烟。同年9月,胡某某利用赵某某烟农的身份将该批烟叶分拣打捆之后贩卖给张家界市烟草公司茅岩河草收购点,非法获利约3万元。

2019年3月20日,胡某某在妹夫赵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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