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0********,汉族,本科文化,周南中学副校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不晓得”烧烤店出发,沿湘江路、金泰路、芙蓉路行驶至芙蓉路楚家湖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带到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抽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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