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街道办**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 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处置、经营农药瓶、废弃的机油桶及沾有油污的其他危险废物,数量超过3.62吨,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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