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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抢夺于2007年9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未婚妻黄某甲提出分手,要求退回彩礼未果,而多次发微信威胁杀死黄某甲全家。4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再次到乐清市**镇**村黄某甲家要求退回彩礼。当晚 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黄某甲父亲黄某乙在二楼过道中发生争吵,其明知将他人从二楼扔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强行将黄某乙抱起欲从二楼楼梯井扔下,因黄某乙极力抱住楼梯扶手,黄某甲上前制止而未果。被不起诉人迁怒于黄某甲,欲将黄某甲抱起从二楼楼梯井扔下,因黄某甲极力反抗而未果。之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继续多次击打黄某乙,后被黄某甲劝阻回房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情绪再次失控,冲出房门再次试图强行将黄某乙抱起从二楼楼梯井扔下,因黄某乙极力抱住楼梯扶手,黄某甲及其母亲极力制止而未果。乐清市公安局接到黄某甲报警后,在其家中抓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乐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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