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和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湘乡市**路农贸市场拿货时发生矛盾,两人争吵中,被害人李某某先动手殴打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之后两个人扭打在一起,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咬伤李某某右耳朵,致右耳受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胡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积极赔偿李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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