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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本案五原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五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五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五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日凌晨2时许,在五原县***镇**村*社胡某某家中,胡某某与韩某某酒后发生打架,致胡某某与韩某某二人受伤。

2020年6月15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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