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 29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衢州市***提升改造项目工作人员因拆挡板一事起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撬棍挥向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杨某某、郑某某受伤。
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右侧第5、6、7肋骨及左侧第6肋骨分别见一处骨折,郑某某左侧第8、9、10肋骨分别见一处骨折,伤势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郑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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