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党员,张家口市桥西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桥西区**小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我院批准,怀安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22时左右,德某某(另案处理)带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怀安县柴沟堡镇金梦圆小区南区门口张某某开的麻将馆内,因德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三人将张某某殴打致伤。2017年7月28日张某某的伤情经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主动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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