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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9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现租住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上午8时许,在赣江新区绿地健康小镇项目13号地块,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工友即被害人简某某因拿工地上的电线一事引发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胡某某用拳头打伤了简某某。2020年8月26日,经鉴定,简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9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简某某对胡某某表示谅解,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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