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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现年36周岁,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江某某(已不起诉)与严某某、王某某因房屋边界排水问题,在华坪县**镇**组江某某家后檐沟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某、严某某被胡某某、江某某用刀刺伤。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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