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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酉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因开设网上赌场被广东省惠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于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组织吴某乙、胡某某等人帮助收取诈骗所得资金。2020年1月28日17时许,毛某某在位于**乡**村**组家中被人以售卖外挂为由实施诈骗,毛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mjw2828520)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分四次共计转账8599元到黄某某微信(微信号:zkz1599)账户,黄某某分两次从微信账户分别转出4799元、3800元到吴某乙微信(微信号:whx2zzt)账户。吴某乙先从微信转出2000元到方某某微信(微信号:YY25801100),随后方某某从微信转出2000元到吴某甲微信(微信号:QWERTYOYO123);吴某乙又从微信账户转出6025到自己另一微信(微信号:wznawjy5201314)账户,接着使用微信转出6025到胡某某建设银行卡,第二天胡某某在广东省惠来县取现6000元并于当天将现金交给犯罪嫌疑人吴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无法继续取证,故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认为酉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掩饰、隐瞒的犯罪金额6000元是否是犯罪所得的事实存疑,无上游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胡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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