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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1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俞某某向其赠送的石子(中石)系偷运赃物仍予以收受。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俞某某向其赠送的沙子(水洗砂)系偷运赃物仍予以收受。

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俞某某向其赠送的石子(小石)系偷运赃物仍予以收受。

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子(小石)认定价值是人民币1718.64元、沙子(水洗砂)认定价值是人民币2623.04元。案发后,石子(小石)、沙子(水洗砂)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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