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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系恩施市**劳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恩施市******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宜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来某某**镇2017年易地扶贫(**)”标段,并于2017年11月1日与恩施市**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胡某某)签订报价414000元的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胡某某招收陈某某、黄某甲、刘某甲、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甲、刘某乙、黄某乙、杨某某、冉某某、张某甲、谭某乙、张某乙、向某某、谭某丙、谭某丁等工人做工,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竣工,期间共产生劳务工资663918元。

截止到2019年春节前,恩施市**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工人工资254384元。后工人到来某某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拖欠工资并要求协调解决。来某某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宜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部分工人工资33700元,剩余拖欠工资220684元由胡某某限期结清。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刘某甲等工人又多次到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胡某某。2019年6月24日,来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宜昌市**建设有限公司再次支付工人工资23180元,并责令恩施市**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拖欠工人工资197504元。

在刑事立案侦查期间,来某某公安局多次电话督促,但胡某某仍然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197504元。来某某公安局遂于2019年12月12日对胡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胡某某委托其哥将所欠陈某某、黄某甲、刘某甲等17人工资共计197504元全部予以结清,并取得工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工人的工资,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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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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