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2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以及进行自行补充侦查,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5年12月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城洋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62070.02元。因胡某某、杨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执行案件,案号为(2017)苏1302执866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胡某某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工资账户被冻结。2018年,人社部门通知退休人员需办理工资、社保一卡通账户才能确保工资正常发放,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遂于2018年7月23日注销其原中国银行工资账户,并于2018年8月29日办理建设银行一卡通账户,但未通知法院执行局,从该账户取走工资24400元,未用于履行债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原涉案民事判决、裁定已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原涉案民事判决、裁定已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执行完毕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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