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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强制猥亵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园**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胡同。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改变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2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254号本钢宾馆前台服务员休息室内,采用强行搂抱、揉摸对方乳房、用身体压在对方身体上等方式,对被害人尤某某强制猥亵,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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