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江某某(另案处理)等开设赌场期间,将位于温岭市**镇**村**号的房屋提供给江某某等人开设赌场2日,期间赌场获利5600余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个人获利800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在温岭市**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同案犯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毛某甲、毛某乙、吴某某、毛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同案犯江某某、林某某、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莫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行为,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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