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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组**队。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4月1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曾某某、朱某某、符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吧等网络聊天平台中的“**”赌博软件,招揽赌博人员进行赌博。符某乙(另案处理)作为**网络聊天平台的站长,负责网站站务和招募代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该网站的代理,负责招募赌客到自己管理的房间内进行赌博,以此获得网站的提成、底薪和奖励。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6年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作为**网络聊天平台**号房间代理,从赌博网站以各种形式存在的钱款返还为人民币8565.55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曾某某、符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符某甲电脑中查获的相关数据。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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