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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冠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份,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的窦某某准备在冠县租赁场地用于“狗撵兔子”赌博,后经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他人介绍,联系上了冠县**乡**村的杜某某。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联系下,杜某某明知窦某某租赁场地用于赌博,仍与窦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后窦某某在冠县**乡**村村西租赁40亩地建成了“狗撵兔子”的赌场。该赌场吸引了社会上大量不特定人员参赌。后窦某某被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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