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从2018年7月底通过张某某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并组建了“一元麻将”微信群,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群内约二十余人,参赌人员以打江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一局结束后系统自动算分。胡某某规定群内赌博人员按照1元每分的赌注结算赌资,每局结束后,胡某某从每局大赢家(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3元,大赢家赢利低于6元则不抽头,至归案前胡某某通过抽头共计获利1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现已退出犯罪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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