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汉族,1974年**月**日生,宁乡市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小学文化,农民,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本案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期间,王某某、汪某以营利盈利为目的,在长沙市岳麓区某某小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人组织的赌场内“放典”,先后组织参赌人员鲁某某、钟某、刘某某、欧某某、易某某等人采取“公三”的方式聚众赌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收取每人每天300元费用,用于提供场地和服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的案发时间在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而宁乡市公安局到2019年4月17日才确定胡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内。同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该赌场的组织者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赌场是否存在抽头渔利以及抽头渔利的具体情况;未充分证实赌博行为的聚众者系胡某某,因此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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