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另处)在平湖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其家中,先后二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等人以扑克牌“插罗松”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5000余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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