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胡廷荣,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不满小区内车辆通行按喇叭噪音扰民,用随身携带的房屋钥匙,将停放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中楼下小区内过道上停放的多辆小型汽车(渝AJ****、渝DH****、渝A8****、湘C9****、渝DC****、渝AA****)任意划伤,造成上述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民警以其他事由约其见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各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