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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遵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停放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保利社区店门口的八辆轿车车身刮擦。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划坏的车辆修复价格共为人民币2900元。事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费用共5888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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