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羊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9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酒后寻找刺激,遂将停放在成都市温江区商业新街20号附近的七辆汽车划花,被划花七辆汽车为奥迪Q5、凯迪拉克、大众途昂、本田思域、本田雅阁、大众斯柯达、大众波罗,七辆汽车共计损失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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