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在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综合市场内,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上厕所缴费问题与看厕所收费的张某甲发生争吵,肢体冲突后找到市场办公室要求保安队长张某乙解决,因未能解决胡某某便拿剪刀将张某乙左侧腋下刺伤(张某乙放弃鉴定),次日(2019年7月19日)早上8时许,该胡因在前一天与张某甲发生肢体冲突中吃了亏,心生怨气,又提着菜刀想去找张某甲理论。到综合市场后,碰见市场管理人员张某乙,因张某乙没有按照其要求处理好这件事,便用菜刀去砍张某乙,张某乙躲避未砍中。后胡某某来到张某甲居住的房间(管理厕所用的彩钢房间),未见张某甲,在与张某甲妻子尤某某发生争吵后,胡某某先后将张某甲妻子尤某某、市场工作人员周某某砍伤,致使被害人尤某某头皮裂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周某某头部损伤(放弃鉴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经鉴定患癫痫大发作,癫痫性人格改变,作案时处于疾病间歇期,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各个被害人均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各个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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