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园**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与家人一起回家,途经镇巴县城河滨大桥休闲长廊时,因身体失去平衡,撞上旁边的行人张某某,与对方发口角、斗殴,在打斗中胡某某头部被对方用手机击打致伤。经120救护车送镇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简单处理后,转入外一科,医生对其头部做完伤口缝合术后,送抢救室观察治疗。在观察治疗期间,胡某某由于饮酒和受伤后的疼痛,且有*****史,先后几次拔掉手上的留置针,从床上溜到地上,将床头柜上的心电监护仪也拽摔到地上,并在床上挣扎乱弹过程中,将准备给其输液的护士侯某某腹部踢了一脚。后经物价评估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00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并受伤,在住院治疗期间,因其有******史,且在当天受伤后头部疼痛,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踢打了医院护士,摔坏了医院的心电监护仪。但胡某某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不明确,其行为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所为,故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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