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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合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苑**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郡**栋**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本案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合肥**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宣城**府、宣城**府、芜湖**等项目的营销策划服务合同。**公司的法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优先取得项目应付款及以后借时任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皖西南区域公司事业二部总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集团公司的影响力拉一些业务,先后于2018年1月28日、2019年1月28日向张某某共计行贿13万元。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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