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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8********,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29日0时许,胡某甲、米某某和贺某某三人先驾车到溆浦县卢峰镇艾家冲一无名的店子找小姐嫖娼,通过该店子外号叫“胖子”的女子介绍,谈好以每人每次150元的价格,找到卖淫女夏某某、胡某乙,后一同驾车到城南幸福路又找到了一名卖淫女。胡某甲、米某某、贺某某、夏某某和胡某乙等六人到天和宾馆,由胡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天和宾馆开了5010房间,并且从身上拿出400元现金作为开房押金和房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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