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9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龙潭寺派出所接分局指挥室指令前往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处置一起噪音扰民的警情。该所指派民警郭某某与辅警曾某某一同前往,发现该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播放音乐音量较大,已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公安民警郭某某二人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家中告知其调低音量,胡某某没有及时配合,在民警多次口头警告无果后,民警二人将胡某某强制带离,带至单元楼下警车旁时,胡某某见自己手上有伤,遂用右手抹了民警郭某某的左脸。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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