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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排**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赵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4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接待大厅内,据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路某某、辅警孙某某推搡、拉扯,致路某某左前臂、孙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妨害公务行为,但胡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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