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17年3月11日21时许,在昌平区**站附近一辆公安局**轿车上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对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进行殴打,妨碍民警执行职务,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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