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7〕3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矿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17年3月11日21时许,在昌平区**站附近一辆公安局**轿车上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对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进行殴打,妨碍民警执行职务,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