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以212272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王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处承包了土地共计16.81亩。到了同年5月,胡某某又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街道**村村民郭某某。在转让给郭某某的过程中,胡某某出具了该土地为自己所有的村委虚假证明材料。
胡某某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某某是否有合同诈骗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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