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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社**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11月1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9月以来,戚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在东莞市石龙镇黄洲工业区I3-4号成立服装公司,后搬迁至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村**路。在公司经营期间,戚某某、杨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先后以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陈某甲、陈某乙等52家布料供应商、服装加工厂下订单,采用先支付少量订金,或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交付完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此外,还让被害人刘某某装修公司办公室和仓库,只交付部分装修款,在装修完工后拒不支付余款。上述53名被害人共被骗取金额人民币35625575.7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博罗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某明知戚某某、杨某某等人实施合同诈骗而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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