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北京**工务段**(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楼**单元**。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秀花,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其朋友父亲心脏病发需要买药,遂酒后驾驶晋C****5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其朋友从饭店出发买药,后行驶至本市开发区保晋路实验小学口路段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交警四大队民警于当晚23时47分将胡某某带至本市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2.49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急救病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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