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5********,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04分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新星北路钢城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胡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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