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租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栋**号,襄阳市*甲会**,襄阳市*乙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21时45分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F****3灰色小型汽车行至本市卧龙大道辅道时被查获,案发时,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7.46mg/lOO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