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途径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南路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南大一附院高新医院抽血,经鉴定,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01/100ml。胡某某未有吸毒后驾驶、超载等情节。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血样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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