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80********,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禹王台区**地产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东闸口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BW****的蓝色比亚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与三间房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胡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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