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6********,汉族,大专文化,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司**,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市场街51号,现住址: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从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区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18mg/100ml,并提取血样,后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06mg/100ml。
胡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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