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途经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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