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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性别:**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63**********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镇街**村**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05日下午6点半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送完货后,驾驶贵D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准备从玉屏县城回***场家里,当车行驶到玉屏县***桥时,碰到多年未见的两个熟人,对方邀约其在一餐馆吃晚饭。在吃饭时胡某某饮酒。饭后,胡某某先行离开驾车回家。19时27分左右,当车行驶至玉屏-至朱家场05Km+300m(***镇***坡)上坡处时,胡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向路旁居民房屋墙体,导致居民房墙体受损及交通标牌受损,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案发当晚赔付了房屋主人墙柱损坏金1280元。在第二日早上公安对其进行询问中胡某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动恢复损坏的交通标牌。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后,其经电话通知,积极到案,并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血液入库、出库送检情况说明、存取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证人讯问及饮酒地点指认情况的说明、谅解书、执勤民警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019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血液提取笔录、血样提起登记表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胡某某抽血视频、案发时天网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被害发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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