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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西秀区********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贵G****1号小型面包车从安顺市平坝区某某镇往安顺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坝区某某镇小学路口(贵烟线74公里+6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车内有15名某某幼儿园的学生及1名幼儿园的老师(面包车核载9人,实际载人17人,超员8人),超员率为88%。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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