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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七星关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贵F4****号小型轿车由金沙县光明社区沿金沙县黄河大道往金沙县金山府邸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42分行驶至金沙县黄河大道金沙回沙酒厂路段时被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抽取胡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胡某某血样中血液酒精含量为:15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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