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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一起在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磐石渝和庄火锅店吃火锅期间饮了3瓶多啤酒后,胡某某驾驶其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载着陈某乙、陈某甲从舟白街道磐石渝和庄火锅店外出发经舟白隧道、雄鹰大道、新华大道、谭家湾红绿灯掉头直行经新华大道马市角路口右转经杨柳街、丹兴路行驶,23时10分许,当胡某某驾车行驶至老公安局外路段被交巡警支队公巡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回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办公室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23时43分许,民警将胡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静脉血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7月2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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